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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種類型的商標各有一套獨特的規(guī)則:前者依據的是法國知識產權法,后者依據的是2009年2月26日頒布的2009年第7號歐盟條例。然而在實踐中,法國商標和歐共體商標的適用規(guī)則非常相似。
1、法國法不保護未注冊商標
在法國,未注冊商標不受保護。與美國商標制度不同的是,法國未經注冊的商標上也存在商標權,但是根據法國法和歐盟法,只有在商標局注冊了的商標才會得到保護。除非是在非常具體的和特殊的情況下,否則僅僅使用商標并不產生商標權。
2、審查人員不會檢索優(yōu)先權
法國商標局和歐共體商標局不會進行優(yōu)先權檢索。他們只能拒絕注冊存在以下問題的商標:
1)不具有足夠的顯著性(例如,把“蒼蠅船”一詞用在塞納河上的游覽船上);
2)包含可能會使消費者對產品或服務的性質或特征產生誤解的詞(例如,把“果味依云”用在不含水果的糖漿上);
3)復制或模仿已受保護的商標(例如,一個包括奧運五環(huán)標志的商標);或
4)包含違反公共政策(例如,“我是查理”的口號)或公認道德準則(例如,把“臭三八”一詞用于衣服上)的詞語。
法國商標局和歐共體商標局也不審查商標申請是否侵犯在先權利。但是,第三方可以在兩個不同階段援引自己的優(yōu)先權:
1)第一階段:申請商標注冊之前。第三方有權在法國商標申請公布之后的2個月內(歐共體商標申請公布之后的3個月內),基于他們的在先商標而反對申請人的商標獲得注冊。異議人可以主張上述標志、產品和服務相同或類似。在類似的情況下,異議人必須證明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即,公眾可能會認為上述商品和服務來自同一企業(yè)或經濟上相關聯(lián)的企業(yè)。
2)第二階段:商標注冊之后。一旦商標被注冊,第三方可以在任何時候以各種在先權如在先商標權、商號權、版權、商業(yè)名稱權或姓名權受侵害為由,要求撤銷該商標。然而,如果商標權人自知道在后商標的這種使用后連續(xù)五年默許該使用行為,他將無權要求撤銷已被使用在有關商品或服務上的在后商標。
3、實際使用要求
與美國不同的是,商標使用并不是商標注冊以及注冊后的前幾年持續(xù)有效的先決條件。然而,如果商標所有人無法證明其在商標注冊后的5年內在商品或服務上實際使用了該注冊商標,經任何利益相關方請求后,已注冊商標可能會因未實際使用而被地區(qū)法院撤銷。
4、一般不考慮侵權人是否誠信
在法國,商標侵權行為既可構成民事侵權也可構成刑事犯罪。因此,商標侵權訴訟可以由刑事法庭或者民事法庭審查。多數(shù)情況下,商標權人會選擇民事訴訟的方式。而二者最主要的區(qū)別在于,誠實信用在刑事法庭是一個有效的辯護但在民事法庭則不得作為支持主張的理由。
5、扣押假冒偽劣產品
在法國法院審判前,很難發(fā)現(xiàn)有利于原告的證據。然而,侵權扣押(“扣押假冒偽劣產品”)可以成為案件訴訟程序啟動之前搜集侵權證據的強有力工具。它允許商標所有人通過單方面訴訟,由法官授權法警隨時進入侵權人的住所——不會事前通知——以尋找侵權證據。法警會寫一份詳細描述侵權產品的報告。法警也可以購買樣品,以及拍攝和復制所有相關文件如訂單和發(fā)票。法警的報告用來證明侵權的存在及其程度。因此,侵權產品的數(shù)量通常是我們計算損失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