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我國的申請人向國外申請專利的途徑一般有兩種:
1、巴黎公約途徑,巴黎公約途徑,是指依據巴黎公約所規(guī)定的優(yōu)先權,利用在一個國家所提交的專利申請為優(yōu)先權,在12/6個月內,直接向有意在其獲得專利授權的國家提交專利申請的途徑。
2、PCT國際專利申請途徑,簡稱通過PCT途徑申請。PCT國際申請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定義。狹義的PCT國際申請就是指申請人依據PCT條約所規(guī)定的程序向國際局提交國際申請的行為(國際階段)。廣義的PCT國際申請,不僅包括國際階段,還包括以該申請文本為基礎,30個月內,向PCT條約成員國請求獲得國家專利權的階段(國家階段)。
二、兩者的優(yōu)劣比較:
1、時間:PCT國際申請相比巴黎公約途徑,到具體國家辦理專利申請相關手續(xù)的時間要長的多。時間長有利有弊,視企業(yè)具體情況而定。
2、費用:PCT國際申請途徑相比巴黎公約途徑而言,需要多付出"PCT國際申請"國際階段的費用。
3、專利保護:PCT國際申請的提交即相當于在所有PCT成員國提交了專利申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他人就該技術在這些國家獲得專利權。一般情況下,PCT國際申請案申請日起一年內,其所申請之技術即會被公開。因此,基于國際公約所約定,專利申請文件需在申請日起18個月內公開之規(guī)定,在該國際申請案申請日之后但其申請之技術公開之前遞交的專利申請,會在該PCT國際申請案進入國家階段的30個月期滿前被公開。在此情況下,申請人一旦發(fā)現(xiàn)在某個國家有"在該國際申請案申請日之后且但申請之技術公開之前遞交的相關專利申請"的公開,就可以采取啟動該國國家階段程序的方法"制造"在該國的抵觸申請,以阻止在該國的相關專利申請獲得授權。而巴黎公約途徑則難以具備該效果。
三、申請外國專利應簽署或提供的文件
1、委托書
2、委托指示函、包括以下信息:申請人姓名(名稱)及地址(中英文);發(fā)明人姓名及地址(中英文);申請專利的類別;申請國別;原申請日、申請?zhí)枴⑸暾垖@悇e;是否要求優(yōu)先權;是否在申請同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等。
3、原中國專利申請的請求書、受理通知書、原專利申請文件(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及摘要)
4、現(xiàn)有技術資料(申請人所知的與發(fā)明密切相關的專利文獻、科技文獻等)。
四、中國人申請國外專利時要注意哪些事項
1、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
2、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申請人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遵守前款規(guī)定。
3、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本法和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處理專利國際申請。
4、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向國外申請專利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不授予專利權。直接向外國提出的專利申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