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國外專利,可以通過PCT或者巴黎公約途徑。
PCT國際申請--
PCT國際申請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定義。狹義的PCT國際申請就是指申請人依據PCT條約所規(guī)定的程序向國際局提交國際申請的行為(國際階段)。廣義的PCT國際申請,不僅包括國際階段,還包括以該申請文本為基礎,30個月內,向PCT條約成員國請求獲得國家專利權的階段(國家階段)。
通過PCT申請外國專利,需要經歷國際和國家兩個階段。申請的提出、國際檢索和國際公布在國際階段完成,如果申請人要求,國際階段還包括國際初步審查程序。是否授予專利權,則在國家階段由被指定或選定國家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完成。
通過PCT程序申請外國專利的主要好處有:
1、簡化申請程序。申請人只需以一種語言(可直接使用中文)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PCT國際專利申請即可;并直接遞交到中國專利局。
2. 優(yōu)先權的獲得。申請人僅需用中文(或英文)向中國專利局遞交一套申請文件即可確定該申請的申請日, 并被認為是同一天在各指定國提出的申請;根據PCT的規(guī)定,申請人在一個地方、以一種文字提交一份申請國際申請,并繳付一份起始費用,該國際申請即具有(要符合后面所指出的某些條件)一份國家或地區(qū)性申請的效力;如果沒有通過PCT申請,申請人為此必須向每個國家或地區(qū)分別提交申請。
3、推遲決策時間,減少不必要的資金投入。在進入各國的國家階段之前, 申請人已經得到國際檢索報告和國際初步審查報告, 通過這二個報告,申請人可以初步判斷該申請在各國專利局被授予專利權的前景,從而決定是否有必要繼續(xù)國家階段。
根據國際檢索報告和國際初步審查報告的意見,如果申請人認為自己的申請不具備專利性,可能被"無效",可以選擇放棄申請,節(jié)約費用;如果認為申請可能被授權,申請人可以根據報告意見在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xù)后,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從而增加獲得授權的成功率。
4、申請時間更加充裕。申請人可以自提出申請日起30個月之內辦理進入國家階段的手續(xù),比《巴黎公約》的12個月更長。推遲了進入國家階段的時間, 使申請人可以根據市場前景和技術進步決定是否有必要進入預定的指定國。推遲進入國家階段一般并不會影響授予專利權的時間。
對某一發(fā)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不包括外觀設計)在幾個國家尋求保護的任何申請人(個人或公司)來說,使用PCT意味著節(jié)省時間、工作量和資金。當然,這也意味著被審批的時間也會相應推遲。
如果申請人只希望在少數的一兩個國家獲得專利權(包括外觀設計),并且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得到授權,則不宜通過PCT申請。
巴黎公約途徑--
巴黎公約途徑,是指依據巴黎公約所規(guī)定的優(yōu)先權,利用在一個國家所提交的專利申請為優(yōu)先權,在12/6個月內,直接向有意在其獲得專利授權的國家提交專利申請的途徑。
《巴黎公約》有"優(yōu)先權原則",即在中國申請專利后,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12個月內、外觀設計在6個月內,可直接向國外其他《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如德國、法國、澳大利亞、越南等167個國家)申請專利,而且這些后提出的申請可視為和在中國申請是同一天提出的。
當企業(yè)的產品已經上市或決定在近期上市,抑或需要通過專利(www.1633.com)給競爭對手施壓,希望盡快申請專利并獲得授權時,應盡量選擇《巴黎公約》途徑向希望獲得專利授權的每個國家一一提交申請。但是,該途徑前期需要支付的費用相對較多,對于受流動資金等限制的中小型企業(yè)來說有些不利。
兩者的優(yōu)劣比較:
時間:PCT國際申請相比巴黎公約途徑,到具體國家辦理專利申請相關手續(xù)的時間要長的多。時間長有利有弊,視企業(yè)具體情況而定。
費用:PCT國際申請途徑相比巴黎公約途徑而言,需要多付出"PCT國際申請"國際階段的費用。
專利保護:PCT國際申請的提交即相當于在所有PCT成員國提交了專利申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他人就該技術在這些國家獲得專利權。一般情況下,PCT國際申請案申請日起一年內,其所申請之技術即會被公開。因此,基于國際公約所約定,專利申請文件需在申請日起18個月內公開之規(guī)定,在該國際申請案申請日之后但其申請之技術公開之前遞交的專利申請,會在該PCT國際申請案進入國家階段的30個月期滿前被公開。在此情況下,申請人一旦發(fā)現在某個國家有"在該國際申請案申請日之后且但申請之技術公開之前遞交的相關專利申請"的公開,就可以采取啟動該國國家階段程序的方法"制造"在該國的抵觸申請,以阻止在該國的相關專利申請獲得授權。而巴黎公約途徑則難以具備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