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原則:
(1)自愿商標注冊和強制商標注冊的相結合原則。在我國,大部分的商標采取的都是自愿注冊原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運營者,必須申請商標注冊,如果沒有核準注冊的商品,就不能在市場上進行銷售。
(2)商標注冊的顯著原則。申請注冊的商標,應該具有顯著的特征,便于識別與其他商品的區(qū)別。
(3)商標的合法原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標志來申請注冊商標;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的,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將不允許注冊并禁止使用。
(4)申請在先為主、使用在先為輔的原則。對商標注冊的申請進行審查公告時,一定要堅持申請在先為主、使用在先為輔的原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5)禁止搶注商標的原則。申請商標注冊不得用不正當的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否則將不允許注冊。
商標注冊優(yōu)勢:
一、商標權利是有區(qū)域性的:商標權利的區(qū)域性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qū)按照本國的商標法商標條約所授予的商標權,僅在本國或本地區(qū)有效,對他國或本地區(qū)以外的國家沒有約束力。
二、避免在國外無意或被動侵犯他人商標權利,導致支付巨額的賠償費。
三、大部分國家商標注冊的周期較長,提前進行涉外商標注冊有利于出口保護和市場戰(zhàn)略的實施。
四、避免長期使用的商標被他人包括競爭對手、經銷商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在國外搶先注冊,不得不話費高昂的代價與其合作或是被迫重新打造屬于自己的新品牌:
五、國家對出口企業(yè)在境外注冊商標有專項的資金補貼和一些其他的優(yōu)惠政策。
六、樹立品牌形象,提升企業(yè)品牌價值,塑造國際品牌,從而發(fā)展的更加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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