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充分地向國家立法機關反映文藝界的修法訴求,為文藝工作者的應有權益鼓與呼,權益保護部經過認真研究,提出了四點修法建議。
一是增加有關追續(xù)權的條款。使作者或者其繼承人,在美術、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樂作品的手稿首次轉讓后,能夠從自己作品的價值增值部分獲得利益。
二是擴大視聽作品的權利人范圍。規(guī)定視聽作品的著作權人也包括編劇、導演以及專門為視聽作品創(chuàng)作的音樂作品的作者等,并建立利益分享機制,由制片者和作者約定視聽作品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和收益分享。
三是慎重考慮新增加的關于媒體工作人員職務作品的條款內容。“報社、期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的工作人員創(chuàng)作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新規(guī)定,重新調整了媒體工作人員職務作品權利歸屬的有關條款,可能會產生不可預知的問題,建議立法機關予以慎重考慮。
四是增加保護公共藝術作品的條款。對陳列于公共場所的美術作品的原件為該作品唯一載體的情形,原件所有人對其進行拆除、損毀等事實處分前,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通知作者,作者可以通過回購、復制等方式保護其著作權。
為了充分反映各全國文藝家協(xié)會的修法呼聲,權益保護部也就《修改稿》征求了中國文聯(lián)所屬各全國文藝家協(xié)會的意見,并已將所征求到的有關協(xié)會意見一并反饋立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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