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標識本身
根據(jù)《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自行改變商標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否則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為限,而不以實際使用的商標為準。即商標標識應與核準注冊的商標標識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縮小,不得自行改變商標的文字、圖形和顏色。有時注冊人為了美觀或其他原因,將商標的文字字體進行細微改變,在實踐中還是允許的;商標中的圖形也是如此,細微的改動如在注冊商標外加方框、圓形或是某一線條,都是允許的。但如果文字或圖形改動較大,使之形成了不同的外觀形象,就屬于自行改變注冊商標,不構成商標的正確使用。
(二)商標的使用主體
當商標的使用人與商標注冊、備案事項不同時,不構成商標的正確使用。
1、商標注冊人變更名稱、地址等商標注冊事項時,或轉讓注冊商標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常見的企業(yè)更名、搬遷和商標交易的情況以外,企業(yè)的分立、合并、入股、改制等事件都可能導致商標注冊人名稱、地址等商標注冊事項變更。
2、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應當報商標局備案。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商標時常會記得備案,但是常見的錯誤是:商標a的注冊人是母公司A,A的某商品由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B生產(chǎn),使用商標a的商品上標示的生產(chǎn)廠家是B,商標a的使用人與在商標局注冊或備案的事項不符,不構成商標的正確使用。
(三)商標的使用范圍
注冊商標必須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上。商標注冊申請必須根據(jù)《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的規(guī)定,按不同的類別分別提出,經(jīng)核準后即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準。注冊商標需要在不同類的其他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必須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實際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或者跨類別使用,都不應當加注冊標記,否則屬于冒充注冊商標行為。如果與他人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還要承擔商標侵權的法律責任。
(四)商標的注冊標記
根據(jù)《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使用注冊商標,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著物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注冊標記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冊標記,應當標注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對那些已經(jīng)遞交了申請但尚未獲準注冊、或是由于某種原因一時難以獲準注冊的商標來說,在未注冊商標上標注“TM”也是一個很好的保護方法。盡管在我國法律上并沒有得到承認,但TM還是表達了企業(yè)宣傳商標、表明商標的努力,在發(fā)生爭議時,對主張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權利,或主張自己在先使用商標的權利,或許會有不少幫助。
但對于尚未獲準注冊的商標或商標注冊人超過《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標明注冊標志是冒充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商標注冊人在新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帶有注冊標記的商標時,需要謹慎注意新的商品或服務是否屬于《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
(五)商標使用的證據(jù)收集
在商標相關行政和司法實踐中,商標的使用必須通過證據(jù)體現(xiàn),商標使用的證據(jù)是使用商標的事實的表現(xiàn)形式,沒有商標使用的證據(jù),當事人就不能證明商標使用事實的存在。
在實踐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有些商標權人雖然存在使用行為,但由于不重視保存原始資料而提交不出有效的使用證據(jù),結果導致商標權喪失的情況。此外,在涉外注冊過程中有些國家的注冊管理部門也要求提交使用證據(jù),或者在雙方有爭議的情況下根據(jù)使用證據(jù)來確權。因此商標權人特別是經(jīng)營管理不太規(guī)范的中小企業(yè)更要注意保存使用證據(jù)。
總之,在商標相關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商標的使用情況是相關案件的裁判人員審查的重要因素,而商標的使用必須通過證據(jù)體現(xiàn)。因此企業(yè)不僅需要建立健全的商標管理制度,保障商標的正確使用,還需要在商業(yè)活動中注意保存商標使用的證據(jù),做到有備無患,保障企業(yè)品牌戰(zhàn)略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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